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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观点 | 比特币的“疯狂”与合规——中国现行监管规则下的观察与思考

imtoken钱包app教程 2023-02-19 06:27:55

前言:这里的“比特币”是指比特币(BTC)及其类似的虚拟货币(或称“数字货币”),如莱特币(LTC)、以太坊(ETH)等。那些与数字货币相关的技术和概念,如区块链技术、ICO等,而比特币是其中最为人熟知的“明星”。 说起比特币的“疯狂”,自2009年诞生以来,比特币的价格就呈现出“过山车”的走势。 一单位比特币的市场价格从 2017 年 12 月的 20,000 美元飙升至最近的 6,900 美元。 美元在附近,市场远未疯狂。 本文将试图解释这种“疯狂”背后的法律问题。

1. 比特币、区块链、ICO:流行概念与法律概念

流行的概念揭示了人们对事物的一般认知,而法律概念则决定了法律框架下对事物的理解和适用。

1. 区块链:一项新兴技术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数据库,也是一种记账技术。 它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去信任、集体维护、可靠的数据库[注1]。 在技​​术层面,区块链是借助分布式技术和共识算法重构信任机制; 通俗理解,区块链是一群认同并遵守这个规则的人共同记录连续信息的过程。 检查交易和记账的正确性,防止恶意篡改账簿[注2]。 区块链技术可以使信息即时验证、可追溯、难以篡改、难以屏蔽。

区块链是国家鼓励的前沿技术。 2017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互联网+先进制造”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推动边缘计算、人工智能、增强现实、虚拟现实、区块链等新兴前沿技术在工业互联网中的应用研究与探索”。 中国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发展高峰论坛在工信部信息化与软件服务司指导下编写的《中国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发展蓝皮书(2016)》指出,应用区块链已经从单一的数字货币应用扩展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如金融服务、供应链管理、文化娱乐、智能制造、社会福利、教育就业等应用场景。

2. 比特币:虚拟货币与虚拟商品?

从简单的理解层面,比特币是一种典型的利用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货币”。 其主要特点是: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等[注3]。 区块链上的每个区块都代表一个“记账权”,平均每10分钟左右就会形成一个区块,通过耗尽估计第一个获得区块算力的人可以获得区块上的比特币报酬【注4】 . 上述过程形象地称为“挖矿”,参与该过程的人员称为“矿工”,用于挖矿的专业计算机称为“矿机”。

与优惠券、网游币等虚拟货币不同,比特币是稀缺的,其总量恒定为2100万枚,并且每个区块的比特币奖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递减(单个区块的比特币奖励大约每4个区块减半年)[注 5]。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理解来看,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但不是货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比特币的性质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实的货币,因此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3. ICO:代币发行与非法公开筹款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是指首次投币。 一般来说,一个ICO项目的融资方会宣称其计划或正在研究区块链技术,并在公链上发行一种可销售、可流通的加密数字货币,即代币,类似于比特币; 投资者使用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认购代币,代币作为其权益账簿; 项目发行的代币最终可以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流通[注6]。

ICO的概念来源于IPO,但与IPO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IPO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权力基础是公司的所有权,而ICO投资者持有代币的权力基础是区块链项目的使用权[注7]。 在使用区块链项目的功能和资源时,需要支付代币作为对价,因此参与使用项目的用户越多比特币交易记录app,代币的价值就越大。

此外,由于ICO缺乏法律监管,缺乏与IPO一样的法律监管体系,ICO在形成之初野蛮生长,让不法分子乘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秩序。财务秩序。

目前可以在中国玩ICO吗? 答案实际上是否定的。 2017年9月,中央银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合并为“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强调: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非法售卖代币票据、非法发行期货、非法集资、金融盗窃、传销等犯罪活动。

2. 比特币、区块链和ICO的禁止和禁止

1. 鼓励区块链,严禁ICO

如上所述,目前中国监管机构对区块链和ICO的态度非常明确。 国家鼓励跨链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严禁ICO。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ICO在目前中国严格的监管形势下被彻底扼杀。

2、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涉足比特币、ICO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 (1) 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3) 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服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四)提供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 (5) 接受比特币或使用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 (6) 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 (七)以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标的。

尽管上述文件的部分内容“字面意思”仅针对比特币,但笔者理解,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和监管方向,其他与比特币具有相似特征的虚拟货币(如莱特币、以太币等)将在)亦包括在规管范围内。

3、虚拟货币和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可以做吗?

答案是否定的。 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来看,此类交易平台不得: (1) 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2) 交易或充当中央对手方 (3) 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上述规定中,前两项比较容易理解,但在第三项,尤其是对“信息中介”服务的理解上,还有解读和判断的余地。 虚拟货币及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一般以互联网站点或移动应用程序的形式存在,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各类虚拟货币及代币交易的中介信息。 实践中,可能会有一些交易平台通过“场外交易”或“线下撮合”的方式规避。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简称“互联网金融协会”)也给出了解释。 根据互联网金融商会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防范境外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在中国境内举行的所谓币币交易和场外交易,连同服务做市商、担保人等,本质上是“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现行新政规定明显不符。

相应地,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场外交易”、“线下撮合”等变相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中介信息服务的行为也存在违反现行法律的法律风险。监管规则。

4. 你还能愉快地买卖比特币吗?

如前所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能作为货币工具流通。 但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目前认可其商品属性。 既然比特币是一种特殊的虚拟商品,那么拥有这种商品的个人是否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呢? 我国现行监管规则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虚拟货币产权受法律保护

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协议纠纷案((2016)辽0106民初5132号),被告不服租用“矿机”,租金以比特币估算. 原告告诉被告支付逾期租金,以比特币计算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支持上诉请求被告支付租金的请求。 每日租金折算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前一天国内和美国平台比特币加权平均价折算成人民币。

(二)虚拟货币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协议纠纷案((2017)川1011民初2958号),原告向被告订购“矿机”并签订合同。 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比特币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它不能也不应该用作市场上的货币。 普通人有权自行承担参与其中的风险。 自由。 因此,比特币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虚拟矿机及其基金币也不受法律保护。 因标的物不合法,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上诉时应退还货款,但不支持被告承担其他赔偿责任的主张。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委托协议纠纷案((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原告委托被告投资订购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虚拟货币“Tikcoin”,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部分投资款。 法院认为,非法索赔不受法律保护。 Tickcoin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它不能也不应该用作市场上的货币。 公民投资和交易 Tickcoins比特币交易记录app,这是非法的事情,尽管它们是个人自由。 ,但不受法律保护,其投资行为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确认协议效力纠纷案((2017)湘0105民初6277号),原告就其与被告签订的比特币兑换合同效力向法院提起上诉以及交换效率的后果。 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将比特币兑换为人民币和外币,确认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

(3)虚拟货币的性质是财产还是数据? (罪犯鉴定)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盗窃案([2016]浙10行终第1043号),被告人通过篡改接收地址的方式盗取被害人账户中的比特币,然后在“火币网”上出售。 ”交易平台。 转移。 法院认为:受害人支付对价获得比特币,比特币既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受民事法律保护。

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2015)金刑初字第00090号)被告人盗取他人账户中的比特币并兑换成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货币法律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不同的认定,不同的地方法官对民事案件也有不同的看法。 基于此,笔者只能提醒,个人交易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目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个人交易虚拟货币需谨慎。

5、你还能愉快地“挖矿”吗?

2018年1月,一则新闻再次搅动虚拟货币市场。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发文,要求积极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比特币挖矿业务,并定期通报。 发送工作进度[注8]。 据悉,在比特币矿机大量安装的地区,如四川省甘孜州、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挖矿耗电,这些地区的水费相对实惠),供电公司已责令停止向比特币矿业企业供货。 供电的目的是引导比特币矿业公司退出[注9]。 在中国是否还能愉快地“挖矿”也引发了关注。

截至目前,监管层面尚未公开发布相关书面文件,明确禁止虚拟货币“挖矿”,上述消息的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核实确认。 但是,根据目前的监管原则和趋势,国家鼓励区块链技术,而不是虚拟货币的交易和流通。 因此,虚拟货币交易上下游产业链中的“挖矿业务”不会受到高度鼓励。 在新金融政策“转虚为实”的背景下,“矿业”的前景也“堪忧”。

3、B2B平台如何看待虚拟货币交易?

2018年4月,淘宝网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虚拟货币商品规则解析变更生效的通知》,对《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定》中的虚拟货币商品规则进行了修订。 本次调整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生成定义范围,加大了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数字产品衍生服务的管控力度。 规则变更前后对比如下[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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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虚拟货币、类似商品及相关上下游业务基本不允许在天猫平台上进行。 总的来说,修改后的规则对虚拟货币销售的限制更加严格,基本抹杀了平台持有相关业务的可能性。 但有意思的是,这次淘宝为“矿机”等硬件的销售开了个口子。

4.写在文末的感想

比特币之所以“疯狂”,一方面是市场对新技术、新理念的拥抱和期待,另一方面是全球现行法规的缺失甚至空白。 新兴技术的背后是狂热和宠爱,而缺乏监管的背后是无序和混乱。 金融科技(Fintech)的发展速度太快,让原本就患上“滞后”先天“病”的法律来不及追赶。 市场的疯狂和混乱也是不可避免的。 “一刀切”的做法至少可以快速“止血”。但“止血”后,还应及时“治疗”。虚拟货币交易、ICO违法违规案件屡见不鲜,但市场上还是有人的,其中不乏知名的投资机构。

虚拟货币和区块链技术是好是坏,我不敢评论。 如果“疯狂”“执着”,就一定有合理的价值,法律也必须尊重市场规律。 关于ICO,关于比特币的交易,建立适当的合格投资者制度,限制发行对象和规模,可能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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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1] 《什么是区块链技术?未来可能用于什么?》,知乎网站,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

[2]同上

[3]《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4号) 289)

[4] 常俊峰、胡嘉庆:《区块链法丨虚拟货币生产(挖矿):迭代、监管与法律风险》,微信公众号“金杜律师事务所”,最后访问2018年4月20日。

[5]同上

[6]刘文钊:《创造一夜暴富神话的ICO很可能是骗子》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4月19日。

[7] 黄良心:“ICO到底是什么,如何通俗易懂的理解?” » 最后访问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9 日。

[8] 周燕燕:“中国监管机构开始退出比特币矿业企业,并将“浮出水面”供电”,澎湃新闻,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

[9]同上

[10]《关于虚拟货币商品规则解析变更生效的通知》,淘宝网站,最后访问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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